新《公司法》下的投资者保护
发布日期:2025-03-12 点击次数:2962
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本次修改对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治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等进行了优化调整、对于加强投资者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股东知情权保护】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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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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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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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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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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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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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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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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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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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完善少数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程序】
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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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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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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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完善临时提案相关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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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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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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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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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两款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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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禁止上市公司交叉持股】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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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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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